问题 | 子女是否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
释义 | 继承权的主体及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指定继承人。胎儿也有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法财产构成遗产,继承权不包括在婚姻解除或扶养关系解除后的人。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也不能再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一、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继承权 男女在继承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有同等的义务。只要父母没有留遗嘱将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即使是出嫁的女儿,仍然享有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个人财产在变化之中,法律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将毕生的积蓄处分的,那么该积蓄就不属于遗产了。在继承开始时,已经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或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的人,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也不能再继承遗产。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在继承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子女无论是否出嫁,仍然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此外,胎儿的继承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予以保留。需要注意的是,继承开始前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或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的人,以及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能再继承遗产。根据具体情况,继承的范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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