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章:“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里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指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受理费,还是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对本诉仍然全额收取诉讼费,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章,是对本诉全额收取诉讼费,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章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诸如原告撤诉、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分析其制定意义即在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相对来说投入精力较少;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通过调解解决或经过审理、做调解工作后,当事人主动撤诉或和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对于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本诉本身就应收取诉讼费,而反诉则是在本诉提起以后产生的,对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是考虑到对两诉合并审理相对来说对反诉投入的诉讼精力较少,少收诉讼费,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利于息诉服判,符合立法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