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确定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一、借钱跑路了属于诈骗吗 借钱跑路了不属于诈骗罪。债权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追偿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 1、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起诉时,法院将立案受理持有借据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和原告、被告双方身份信息的复印件。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公告期满,债务人不应当起诉的,法院对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代理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款项。债权人失踪或者死亡后,其债权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二、借据是否属于证明借贷双方直接证据 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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