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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邳州市交警队24小时电话是多少
释义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如下:地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徐海一级路北新大楼,电话为9。该大队下设培训中心施救队、综合科、教导员办公室、勤务科等部门。此外,还有1中队、2中队、3中队、车辐山4中队、5中队、机动中队和事故处理中队,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址,并有各自的联系电话。车辆管理所的地址在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徐海一级路,电话为2。办公时间是周一到周五的8:30-16:30。
    法律分析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联系电话和地址: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徐海一级路北新大楼
    电话:9
    培训中心施救队:3
    综合科:6
    教导员办公室:8
    勤务科:2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1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北二路交警大队院内
    电话:8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议堂镇
    电话:6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3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岱山乡
    电话:06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辐山4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车辐山镇园盘道西
    电话:0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5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铁富镇圆盘道西150m路北
    电话:6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机动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徐海一级路北新大楼
    电话:0516-00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北二路
    电话:0
    车管所车务手续服务和车管工作站: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徐海一级路
    电话:2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6:30
    拓展延伸
    徐州和邳州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查询与咨询
    徐州和邳州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查询与咨询是为了方便车主在徐州和邳州地区处理交通违章而设立的服务。如果您在徐州或邳州发生了交通违章,您可以通过电话或地址查询到相应的处理地点。通过查询,您可以获取到准确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信息,以便您前往处理您的交通违章。同时,您也可以咨询相关问题,比如罚款金额、处罚方式等,以确保您能够正确地处理您的交通违章。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您解决交通违章问题。
    结语
    徐州和邳州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查询与咨询为车主提供便利服务,确保您能准确处理交通违章。通过查询,获取准确联系电话和地址,解决交通违章问题。我们提供专业咨询,包括罚款金额、处罚方式等。竭诚为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帮助您解决交通违章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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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