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抽象行政行为的意思。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