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证明是无效的。为职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更改处分这项权利义务,而且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协议,那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仍然要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