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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长时间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释义
    在递交离婚申请之后的三十日之内随时可以撤回。
    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需要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在离婚冷静期30天内,只要一方不想离婚,就可以从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申请,撤回后离婚程序结束。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有:
    1、夫妻双方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
    2、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3、协商达成一致;
    4、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夫妻协议离婚有如下程序: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出申请;
    3、审查材料;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
    5、领取离婚证。
    一、离婚过程是怎么样的?
    离婚过程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亲自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夫妻双方;携带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双方个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2、初审。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否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受理。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5、接收材料;
    6、30日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可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7、离婚冷静期满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关系不解除;
    8、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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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