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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简易庭的刑事案件
释义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符合:清楚、认罪、同意三个条件,展开来说就是指:1、清楚:案件事实已查明清楚,证据收集确实充分;2、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或者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3、同意: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予以反对的。此外,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不同意的;3、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故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那就是对所犯罪的全部事实已经坦白承认了,对于坦白认罪现在已经是法定从轻情节了,也就是说对于坦白认罪的,法院是必须从轻处罚的。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的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实也能说明当事人最起码已经具备一个认罪悔罪的态度,这样的态度纵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但要注意减轻处罚的幅度还是非常有限的。当然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不是轻易的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判定准则的。
    二、签完认罪认罚是不是就结束了
    签完认罪认罚后并没有结束,还需要开庭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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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