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被告如果确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他放弃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按照申请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对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告申请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怎么认定原告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仅指当事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者虽然到庭但不进行辩论并不构成缺席,不能适用缺席审理。之所以会出现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主要的原因有: 1.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2.故意拖延诉讼。 3.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告并不知道有人对其提起诉讼或者法院传票的内容不为被告所知晓。 4.被告下落不明,按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导致缺席审理。审判实践中以此种情形居多。 由于当事人的缺席,使得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其一,辩论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一方当事人缺席,法官无法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判断,其程序上的功能大大减弱。其二,质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没有了质证,双方当事人或者仅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明力就很难判断,给证据的审核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当事人的缺席使得证据的审核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