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捐赠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能否收回 |
释义 | 该篇内容讲述了律师吕咨询了市国磊律师事务所,并表示离婚协议中高先生将房屋转让给未成年儿子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即使将来赠与人撤回赠与,赠与也不能撤销,但必须按照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履行。因此,高先生要求重新分配房产是违法的。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捐赠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无偿 法律分析 律师吕咨询了市国磊律师事务所,他表示,离婚协议中高先生将房屋转让给未成年儿子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意味着高先生的前妻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受赠人取得房屋产权的,需要按照赠与所附条件转让部分房屋使用权。“永久”一词应理解为前妻的终身。但如果因受赠人非主观原因导致房屋产权丧失(如被拆迁等),其前妻的居住权也将相应丧失。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协议并不侵犯子女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即使将来赠与人撤回赠与,赠与也不能撤销,但必须按照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履行。因此,高先生要求重新分配房产是违法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捐赠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无偿向他人捐赠房地产时,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免征额申请手续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1。受赠人应当提交产权人的《捐赠公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公证书》,或者双方共同办理的《捐赠合同公证书》。房产证。三。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登记表。 结语 离婚协议中高先生将房屋转让给未成年儿子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意味着高先生的前妻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即使将来赠与人撤回赠与,赠与也不能撤销,但必须按照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履行。因此,高先生要求重新分配房产是违法的。个人无偿捐赠房地产时,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免征额申请手续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二条\t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八条\t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t第一百七十四条\t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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