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赠的相关法律内容 |
释义 | 遗赠的相关法律内容如下: 1、遗赠抚养人应当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2、遗赠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 3、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4、遗赠的其他相关法律内容。 一、公证遗嘱是否需要所有子女签字 公证遗嘱不需要所有子女签字。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民法典规定有遗嘱可以顺序继承吗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不用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公证遗嘱继承人先死亡遗产怎样继承 遗嘱继承人先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的有关部分。 遗产中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有关部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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