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涉及数字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用法的规章。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GB/T15835—1995),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一般原则为: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字,必须使用汉字。其他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等类中的数字,则依据使用得体、精确、全篇体例相对统一的原则,分别给出使用阿拉伯数字或使用汉字数字的示例,作为参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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