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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监察约谈规定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时条例》第四条 县纪委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约谈由县纪委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县纪委分管领导或者党风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不少于两人。
    纪检结案后举报人不满意咋办?
    根据我国的《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我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以上就是对纪检监察约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时条例》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党风室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县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县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纪委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约谈原则在县纪委办公场所进行,并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由县纪委党风室交本单位负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纪委。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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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