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