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
释义 | 1、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实行风险代理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即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说,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应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决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为获取高额回报,而对委托人有所隐瞒。 第二,对以下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风险代理费一般是按当事人最终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实现的标的额收取的,该标的额来源于其他当事人,收取过高的风险代理费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前述案例中,某律师事务所请求支付高额代理费用之所以未获全部支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把抚养费亦算入了风险代理收费的标的额范围,而实际上对于抚养费是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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