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发生损害后果的当事人作出某种污染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的判断,必定也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因而需要承担如下的证明责任: 1、当事人必须证明污染者有排放、泄漏、灌注、弃置污染物的行为。 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性,尤其是有些污染行为牵涉到复杂的物理化学专业技术判断,只有污染者清楚事情原委,当事人往往无法准确证明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污染,但他至少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确有污染行为存在,至于这种污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则依赖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应由污染者举证证明。 2、当事人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没有损害事实,其诉讼请求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对损害事实证明的一个难题就是对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价值的证明,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证明其损失的价值,甚至也无法通过合法的鉴定、评估机构证明。 3、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同时也是对污染者的保护,有必要由当事人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可能性的因果关系。 由当事人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是必要的,当事人至少要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害,但不能够据此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对当事人的证明义务加以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应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依据常识和经验能够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以合理解释; (2)当事人能够提供权威的科学结论支持其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 (3)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时空的一致性或延续性,而不致发生断裂; (4)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证明仅仅只是一种因果关系可能存在的证明,而不是证明因果关系必然存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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