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受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挂号费、手术费、医药费等)。 2、因工伤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需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结合劳动者的住院天数、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赔偿标准予以确定。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按实际损失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