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合法生育子女的,有158天产假。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0天产假,即168天产假。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83天产假。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二、调整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凡2016年5月26日及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在原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即158天产假;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0天产假,即16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83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