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符合哪些条件,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
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1、受让人在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交付给受让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法保护标的物权利,但合同仍无效。认定合同无效,不影响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 一、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在接受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和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二、用车辆作为质权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一)质押车辆转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权利归属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而发生了纠纷。那么现在质押物应该归谁? 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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