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男方户口迁到女方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接收证明(即准迁证)、迁出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迁移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