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法院的起诉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使法院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