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八个不准 -宅基地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都要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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