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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者火化收据丢了咋办?
释义
    到原开具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的单位,申请补办即可。
    、死亡证明怎么开
    1、死亡证明办理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证明;
    (2)不是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到当地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去居委会、卫生所、医院出具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死亡证明所需材料:
    成人死亡:
    1、死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村委会证明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诊断书。
    婴儿及儿童死亡
    1、医院内死亡的
    (1)死亡诊断书,经主治医师签字、院长签字、盖章。
    (2)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医院外死亡的
    (1)死亡情况说明材料;
    (2)村委会(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两人以上签字、村委会盖章;
    (3)乡计生办证明;
    (4)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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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2: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