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约保意外伤害是什么? |
释义 | 特约保意外伤害是什么 特约保意外伤害是指那些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的内容 特约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由于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大,保险公司一般无力承保。战争是否爆发、何时爆发、会造成多大范围的人身伤害,往往难以预计,保险公司一般难以厘定保险费率。因此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方能承保。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当参加上述高危险性的活动或比赛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方能承保。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核辐射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后果,往往在短期内无法确定,而且若当发生大的核爆炸时,通常造成较大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从技术及承保能力上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情况厘定的,而大多数被保险人身体是健康的,只有少数患病的被保险人才存在因医疗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为使保险费的负担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对于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删除。 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 对于我们普通人,生活中的飞来横祸并不仅仅限于交通事故,还有火灾、触电、溺水、坠楼、中毒(煤气、石油气、天然气体中毒,食品中毒等)、刺割、运动伤害、爆炸(燃气爆炸,高压锅爆炸等)、气管异物、烫伤等等。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每年约有350万人死于意外伤害事故,约占人类死亡总数的6%,是除自然死亡以外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第一杀手。 值得担忧的是不是每次事故都能获得第3方赔偿,也不是每次赔偿责任都一定能得到足额如实的履行,所以在上面的那个例子中,如果王先生足够谨慎,应该给自己买的意外伤害保额应是不考虑其它赔偿情况下的145万。 100多万的意外伤害保额要多少钱呢从市面上来看,意外伤害责任一般包括了身故和残疾,身故保险金是一次性给付,而残疾保险金是按残疾等级按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是各种保险费率中比较低的,如果是一般的办公室人员,通常费率在万分之七左右,即100万意外伤害保额的保费一年的保费是700元。当然,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会给你这么高的保额,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同时选择多家公司的产品,因为意外伤害的保额是可以累计的。 特约保意外伤害责任范围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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