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
释义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二章
    第二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承担。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配备若干人员编制。试点地区司法所需要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不足的,可从市州属监狱、劳教所警察中抽调人员解决。
    第十条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一条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6: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