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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释义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根据本法条可以得出: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等情况。
    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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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