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后,如果办理新卡仍有可能会再被冻结的。所以,重新开户不能避过冻结。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是在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冻结金额,应以当事人的申请金额或执行标的额为限,如果所冻结的银行卡中金额不足的,仍然可以冻结其它的银行卡,包括新办的银行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有本条第 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