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理由
释义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可以写扩大规模和实际经营需要。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9: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