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根据《兵役法》规章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章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章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章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章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