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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得少于百分之多少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区别
    等额和差额选举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的差别,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而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选举轮数的差别;选举人权利大小的差别,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
    二、选举是否可以不参加
    选举是可以不参加的。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选举,可委托他人代行选举,如果你自动放弃也是可以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我国直接选举的环节主要包括
    (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人,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代表名额的分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五百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3)选区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应当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开展,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划分,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
    (4)选民登记。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应尽力防止错登、漏登、重登。选民登记的重点是对变动部分的登记,即对新满18周岁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计算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以各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核准界限。旅居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5)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这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应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对于在换届选举中所采取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等有利于选举人更好地了解被选举人的做法,应当坚持。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需要经过选民的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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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5: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