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能否断绝亲属关系? |
释义 | 法定的抚养义务无条件适用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使亲生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也不能免除抚养义务。同样,成年子女以“断绝关系”为由拒绝赡养父母也是无根据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取决于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需要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时可要求补偿抚育费。 法律分析 不可以;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为“断绝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是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 与继母断绝关系就可以不赡养她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继子女是否应对继母尽赡养义务需以继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如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继子女,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律义务;反之则有赡养义务。 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解除。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 结语 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无条件且法定的。即使存在断绝关系,父母仍然需要履行抚养义务,而成年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根据《民法典》,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并未明确规定解除方式。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受其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其生活费或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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