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兴安岭交通肇事案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代理费问题建议与律师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 5,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 5,000元的按 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 1,000万元部分(含 1,000万元)为4%-6%; (6) 1,000万元至 2,000万元部分(含 2,000万元)为3%-5%; (7) 2,000万元至 5,000万元部分(含 5,000万元)为2%-4%;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