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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释义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一、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二、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无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发生终局效力的裁定。
    2、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各种裁定。这些裁定有的可以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4、可以上诉的裁定,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上诉期满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间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裁定准许撤诉的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三、裁定和决定怎么区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2、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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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