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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对判决进行行政诉讼
释义
    1、起诉(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是: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该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第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②第二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何对派出所进行行政诉讼
    如果你诉的是派出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比如罚款、盘问之类的,就可以去派出所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果你诉的是派出所超出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比如拘留,就得起诉公安局,而不是派出所了。就得去公安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如何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②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④ 超越职权的;⑤ 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再审如何判决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行政诉讼判决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也就不能启动。(一)须有执行根据,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二)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是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等。(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4、被执行人如果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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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