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犯罪是不是犯罪呢 |
释义 | 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过失犯罪的形式:第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是不是属于犯罪 是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之一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过失犯罪不是共犯。【案例】2013年某晚22时,被告人武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到夜宵店找钟某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因嫌在旁边喝酒的辛某说话声音大,与辛某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不久后,辛某又与钟某、武某争吵起来,三人相互拉扯扭打在一起。武某将辛某推倒在地,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钟某在后面用匕首在辛某腿部连捅数刀。经鉴定,被害人辛某伤势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解析】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知道自己和同伙都想侵害共同的犯罪对象,并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本案中武某与钟某事先都没有伤害辛某的意图,武某在斗殴过程中也没有伤害辛某的想法,也不知道钟某有伤害辛某的意图。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进行过商量、谋划,或主观上进行过交流或暗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同伙的支持配合。本案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武某和钟某都没有商量、谋划过伤害辛某,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暗示过要伤害辛某。共同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互相支持配合。本案武某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没有看到钟某拿出匕首,也没有在看到钟某拿匕首的情况下仍趴在辛某身上配合钟某,导致辛某失去防卫能力使钟某能较容易伤害辛某。另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应看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意思,也可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本案武某并不知道钟某在后面用匕首捅辛某的腿部,没有放任钟某伤害辛某。被告人武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武某仅是与辛某发生了相互撕打,并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所以,武某不构成犯罪。 传销是不是属于过失犯罪 传销犯罪不属于过失犯罪,而属于故意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案例】2006年以来,被告人包某某等20人先后加入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销售某某美容养生按摩器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5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高额回债为诱饵,宣传“对碰奖”、“推荐奖”、“代数奖”等奖金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非法获利9亿余元,其中仅包某某夫妻二人非法获利就高达6.9亿余元。【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包某某等人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肇事逃逸是不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属于过失的犯罪,但是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情况并不能按照过失行为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应当是属于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的。根据法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滥伐林木是不是过失犯罪 滥伐林木不是过失犯罪,滥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这里关键就要界定何为“明知”,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进行滥伐林木行为,才能称其有主观上的故意。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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