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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刹车失灵而跳车的交通事故,保险该怎么赔偿?
释义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16时35分许,肖某宝驾驶刘某城所有的鄂E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下堡坪乡土秀线向土地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土秀线1KM下坡急弯处时突发刹车失灵,副驾驶座位乘车人肖某某见状为自救打开车门跳出车外,车辆向右侧翻将跳出车外的肖某某砸压,致肖某某当场死亡、肖某宝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鄂E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财保宜昌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商业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在承保期间内。
    同时查明,丁某与死者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2月6日在夷陵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肖某涛系死者肖某某之子。肖某礼系死者肖某某之父。事故发生后,刘某城向丁某、肖某涛、肖某礼支付5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肖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车外人员(第三者),也即中财保宜昌分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任何人均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内还是之外为依据。死者肖某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系“车上人员”,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已跳出车外,且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为肖某某身处车外时被运行中的被保险车辆砸压所致,肖某某与被保险车辆已然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范畴,应当由中财保宜昌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丁某、肖某涛、肖某礼主张的损失,中财保宜昌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734120元、丧葬费3555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141.7元。综上,中财保宜昌分公司共需赔付丁某、肖某涛、肖某礼各项损失794816.7元(844816.7元-50000元),并赔付刘某城垫付的费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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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