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房产证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目对房产证做了相关规定,规范房产证的效力和作用。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为了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行政管理工作,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决定颁布全国统一,具有防伪性能的房屋权属证书式样。主要有下列规定: 一、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安置房如果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且当地政策允许买卖,那么一般可以买卖。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有哪些 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不动产权证规定了权利人、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