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公证办理财产分割? |
释义 | 公证可办理财产分割,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可办理合同、继承、委托等事项,包括财产分割。办理离婚财产公证需注意财产性质、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和适当补偿等问题。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或死亡,应保留其份额并遵循继承规定。 法律分析 一、财产分割可不可以办理公证 1、财产分割可以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2、法律依据:《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办理离婚财产公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结语 根据《公证法》规定,财产分割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时需要注意区分财产的共有方式,并按照已有份额或当事人自由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不宜分割或分割后价值受损的财产,应采取适当补偿或折价处理。对于共有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的情况,应保留其应得份额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办理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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