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 |
释义 |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 1、协商解决。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前,当事人应当心平气和坐下来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2、调解。让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等部门对房产分割纠纷进行调解。 3、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对于房改房,若当事人尚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可在离婚案件中得到处理值得商榷。房改购房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购公有住房,购买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因此,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放产权证而否定其权利。房改房的权利是国家明确规定的。 2、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3、双方婚后出资取得的房屋。 (1)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购买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现值120万元,未还贷款是6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60万元=60万元,没人可以分得30万元。由得房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款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4、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合法拥有了房产的物权,其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原理,应属一人所有。 5、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当然,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 6、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绝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转化。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7、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另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8、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 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自我感觉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产权证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一方没有写进去。离婚时,另一方不承认一方有出资,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付一方补偿款的。因此,在婚前购房时,这些帐一定要算清楚,不要以为感情好一切都会好,到时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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