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医疗事故的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当事人如何积极主动的要求医院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但是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数额的计算仍然是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 因此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受害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的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免灭失,一般来说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 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以自己协调解决,借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会去相应的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作为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将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特点: 1、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 2、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扩’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3、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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