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注销学籍的学生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名入学。具体情况需结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政策,不得拒绝接收未就读过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因学生身体、智力、性别、种族、国籍等因素歧视学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招生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平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招收未经义务教育的学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1号规定:“学生的学籍是学生就读学校的身份证明,由学校保管和管理。因学生自愿退学、结业、毕业、转学等原因,学籍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