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1)户籍证明; (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 (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 (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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