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这里,自甘风险原则应当包括三个条件:发生在体育活动中;体育活动项目客观上存在固有风险且难以避免;受害人知晓该风险。很明显,本案情形恰好与之吻合。 球场情况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因甲运动员对乙运动员的损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自然无需承担责任。篮球、足球等比赛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冲撞、阻挡、抢夺等是此类运动的基本动作,在对抗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因此,此类运动的每一位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该种风险中,即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在此类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如果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否则将不利于此类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