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是如何样的 |
释义 | 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程序需要完善,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完善启动程序、法庭审理程序、管辖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并完善脱管罪犯追捕程序。这样可以提高撤销程序的效率和科学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律分析 首先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是对缓刑、假释罪犯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但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明确、科学,造成检察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缺乏有效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 1、完善启动程序。撤销程序的启动,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对撤销提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罪犯进行讯问。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制作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连同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书和证明材料向法院提出撤销建议。不符合撤销条件的,作出不予建议决定,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提请撤销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的,应依法监督提请。 2、完善法庭审理程序。改变以往撤销缓刑、假释是否开庭审理由法院决定的做法,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庭审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发表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社区、社区矫正小组等工作人员可以由法院通知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罪犯及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法院审理应当听取罪犯意见,未到庭的,不得开庭审理,不得作出裁定。 3、完善管辖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管辖。实践中,出现实际执行地和作出判决、裁定的原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建议由实际执行地法院负责管辖,以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检察人员出庭及法院调查核实困难大等难题。 4、完善执行监督程序。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公开开庭向罪犯宣告。宣告后,由法院将罪犯送往看守所羁押,并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根据有关规定送交监狱执行或代为执行刑罚,执行回执交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托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对看守所或监狱是否依法执行收监裁定进行监督。 5、完善脱管罪犯追捕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但罪犯脱离监管或下落不明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的,有权依照司法行政机关的提请材料对罪犯作出逮捕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将罪犯追捕到案,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逮捕后羁押的,在法院作出收监执行裁定时,对已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 结语 完善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对于保障罪犯人身自由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审查后提出撤销建议,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审判。同时,明确管辖程序,解决执行地和原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问题。公开宣告裁定,送往看守所执行,并监督执行过程,保障执行裁定的合法性。对于脱管罪犯,检察机关有权逮捕并督促公安机关追捕到案。这些改进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执行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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