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
释义 |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就是三方之间有争议的对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为诉讼当事人。 二、有关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的争议情况而定,司法机关还需要结合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诉讼标的具体处理情况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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