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一、惩罚性赔偿特征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八、九条就是规定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3、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4、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 二、惩罚性赔偿的弊端 1、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容易导致制度失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但它仅仅是一般损害赔偿的一种补充,不是损害赔偿的核心。损害赔偿的威慑目标是使威慑既不太弱,也不太强--一方面避免生产缺陷产品,另一方面又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我们在看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功能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不法行为人在面临巨额的赔偿时,总会千方百计减少损失。那么此时,或降低生产成本,或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或通过责任保险等方法转嫁风险,把赔偿费用转嫁到用户和消费者身上,达不到制裁和遏制的目的。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必须要严格限制,不能一味适用惩罚性赔偿追求其惩罚和遏制的功能。 2、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对经济发展不利 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会加重一些企业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破产(对中小企业而言,过高的赔偿额等于宣告这些企业死刑);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束缚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出速度。 3、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滥讼现象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比如王海这类知假买假索赔者,利用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并以此作为营利的方式。尽管知假买假索赔者的打假行为客观可能会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但利用别人违法行为来作为生财之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