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一、国有土地自建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吗? 1、如果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地方政府确定划拨取得,有些地方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称之为有偿划拨。 2、国有土地,原先一般也是划拨使用,但现在已经很少划拨,多是出让取得。但为解决民生,也适当划拨一些,作为解困房或经济适用房由城市低收入家庭购置居住。但限制需要住一定期限后方可上市交易,而且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城市原有划拨用地,一旦涉及房产交易,就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4、房改房(包括成本价,优惠价,央产房)上市交易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5、划拨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主管单位需同意出售)。 6、满足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也叫综合地价款)。 二、房屋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缮证、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