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泥杆滚落砸死女童?死者亲 |
释义 | 【环境损害】水泥杆滚落砸死女童 死者亲属获赔13.7万 垃圾堆上滚落的水泥杆砸死了一女童,该场地的所有者和垃圾堆积人都被推上了被告席。6月25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某医院赔付死者亲属11.7万元,胡某和孙某共同赔付死者亲属2万元。 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家住某医院家属院的张某夫妇年仅七岁的女儿小红和其他3个小朋友爬上院内一堆建筑垃圾玩,建筑垃圾堆上横躺着一根粗长的水泥杆。当孩子们坐在上面玩耍得高兴时,突然,水泥杆和四个孩子一起从垃圾堆上面滚落下来,当即小红被砸得不省人事、口鼻血流不止,一过路人急忙抱起她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该事故无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痛不欲生的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场地所有者某医院诉至德城区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医院方申请,法院又依法追加垃圾堆积人胡某、孙某为第二被告。 审理查明,建筑垃圾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医院方修建楼房时产生并存放的。自2003年12月起,医院将此存放垃圾的场地又以口头协议形式让给了胡某和孙某使用,由胡某和孙某每月定期交纳租赁费。胡某和孙某为了在该场地上建花房、种花卉,便租用推土机将建筑垃圾堆积在一起,成为一个高高的大垃圾堆。 “垃圾不是医院堆积的,这块场地也已经租赁给了他人,凭啥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医院方辩称,医院已经将该场地租凭给了胡、孙二人,医院作为出租人无权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动,承租期间在该场地上发生任何事故都理应由承租人承担,何况垃圾堆又是承租人自己用推土机堆积而成的呢胡、杨二人堆积垃圾行为与死者身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胡、杨二人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方还主张,建筑垃圾是施工单位在为医院修建时产生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因此,施工单位也应对他们没有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有,死者的父母未能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亦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建筑垃圾是医院产生并存放的,应当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和孙某在答辩中都否认曾租赁了医院存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并主张建筑垃圾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德州某医院,此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医院方是垃圾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垃圾堆在其范围内堆放造成他人损害,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小红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过失程度及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双方各负50%的责任。 对于医院方提出的应由胡某、孙某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可由医院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虽然医院和胡、孙二人之间是租赁经营关系,但医院将该场地租赁给胡、孙二人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对外界来讲,该场地的管辖或使用者仍为医院,一旦出现或发生了事故,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应是医院,而不应是租赁场地的人。本案中的垃圾堆的确是由胡、杨二人租用推土机形成,造成了危险因素的存在,对于他们作为承租人的责任,医院可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向胡、孙二人依法追偿。” 2006年底,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3.7万多元。医院方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组织法官们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于2007年6月25日,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了如下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死者亲属11.7万元;胡某和孙某赔偿死者亲属2万元,在此履行后,医院和死者亲属都不得再向胡、孙主张其他赔偿的权利;前两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均同意医院方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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