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判刑五年可以减刑多少 |
释义 | 1、判刑五年可以减刑两年半。可以减刑的条件:这种情况也不多,除非有钱去投资,所以大多数正常服刑的,3年半。刑罚的执行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原则上是判多久就执行多久,但是刑法规定有减刑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减刑的,当然减刑幅度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减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为2.5年5年之间(包括本数)参考法条:《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2、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减刑次数,但是却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多可减原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贪污罪判刑6年,在看守所一年,还有五年的有期徒刑。 (3)如果在监狱表现好,可以判减刑最多3年。不管减刑几次,贪污犯最少要坐牢满3年。 综上所述,尽管《刑法》没有规定的减刑次数减刑的次数,但是一次减刑一般是不超过一年的,并且有相关的规定有什么情况是符合减刑的,而五年的一般正常来说不会超过减刑两年半的,但也会根据情况而定酌情减刑,所以罪犯可以在服刑期间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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