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
释义 | 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 案情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胡某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某林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某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胡某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胡某。2015年1月6日胡某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分歧 关于胡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胡某在肇事后仅将自己车上的伤者送到了医院,也没有报警,更没有返回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而无故离开,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胡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而且交警队未对该案定性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胡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故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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